人体器官移植与你有关 -- .

法案篇

1987人体器官移植法案HOTA:

21-60岁之间的非穆斯林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在意外死亡下自动捐献肾脏。

2004年人体器官移植(修正)法案,主要更动有:

1.所有死因;

2.扩大到肝脏、心脏、眼角膜;

3.活体捐献规章 。

2008年人体器官移植(修正)法案,主要更动有:

1.包括了穆斯林;

2.授权卫生部调查法案的案件。

2009年有待通过的人体器官移植(修正)法案,主要更动有:

1.取消遗体捐赠的60岁年龄顶限;

2.按照国际道德规范,给予活体捐献者合理的补偿 ;

3.允许活体捐献者和需要接受器官移植者进行器官配对;

4.加重器官交易中间人的刑罚。

常识篇

一、在人体器官移植法案HOTA下,所有21-60岁(将会取消60岁年龄顶限)之间精神状况良好的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除非选择退出,否则死后在三种情况下将捐出的四个器官:肾脏、肝脏、心脏和眼角膜:

1.在医院死亡;

2.器官适合做移植;

3.有合适的器官移植受领人。

二、HOTA所取得的遗体器官是捐献给等候器官移植的病人用的,捐献者无法指定器官由谁或不得由谁受领。

三、未选择退出HOTA者,未来在等候器官移植将拥有优先权。

四、HOTA也管理活体器官移植。在医院器官移植道德委员会的书面同意下,HOTA允许从活体捐献者身上取出一个肾脏或肝脏的一部分作为移植用途。捐献者必须在无违背意志或金钱的诱惑下作出捐献。

五、在MTERA医药(治疗、教育及研究)法令下,自愿捐献者可承诺死后捐出其他器官和身体组织(如肺、骨、皮肤),作为移植、教育或研究用途。自愿捐献者须满十八岁,外国人亦可承诺捐献。

六、亡者若生前未交待器官处理事宜,家属可透过MTERA法令,捐献出死者任何或所有适合移植的器官。

七、潜在器官捐献者的医疗照顾将持续进行,直到两位不涉及照顾病人的合格医生在法律上宣布病人脑死之后,才考虑进行器官移植。脑死代表死亡,因脑死者不可能再清醒或恢复意识。

八、在家中死亡的器官捐献者将无法进行器官移植。

九、心脏和肺须在死后4小时内移植;所有其它器官和身体组织(如眼角膜、骨、皮肤)在24小时内移植。

十、器官捐献者不必负担任何因取出器官所进行的程序与检测而引起的医药费用。

逼切等待移植的4种器官

肾脏移植是将健康者*的肾脏移植给有肾脏病变并丧失肾脏功能的患者的一项治疗手段。肾脏来源可以从遗体捐献,或是活着的亲属或非亲属自愿捐献下,取出一颗肾脏(健康人可以靠一颗肾脏维持生命及正常生活)。目前本地至少有600名患者在等候遗体肾脏移植,等待时间介于7至16年。

每年因遗体捐献而促成的肾脏移植手术平均值

1987年人体器官移植法案实施前 (5)

1987年人体器官移植法案实施后 (13)

2004年6月底至2007年 (49)

肝臟遗体移植是将一个肝臟分割成两半,给予两位需要移植的患者;活体部分肝移植是指,从健康人身上切取部分肝脏作为供肝,移植给患终末期肝疾病患者的一种治疗方法。健康人只要有1/3~1/4肝脏就可维持生命及正常生活。

角膜移植是利用遗体的正常透明角膜组织,取代置换混浊、病变的角膜组织使患眼复明或控制角膜病变的眼科中重要的复明手术之一。新加坡国家爱眼中心每年进行逾150宗角膜移植手术,成功率超过百分之90。该眼库的角膜来自美国和本地的遗体捐献者。

皮肤移植是治疗创伤、烧伤及其他因素所致皮肤缺损的常用方法。由于烧伤病例逐年增加,本地为应付皮肤短缺,已向荷兰、美国和澳洲进口。2007年有超过百分之96的烧伤治疗采用进口皮肤。

*无血管疾患、高血压、血液病、细菌与病毒感染(包括肝炎)、恶性肿瘤等患者

若有意承诺捐献及其他器官者,请下载

http://www.moh.gov.sg/mohcorp/uploadedFiles/Forms/HOTA_form/Yellow_form.pdf

欲退出人体器官移植法案,请下载

http://www.moh.gov.sg/mohcorp/uploadedFiles/Forms/HOTA_form/Pink_form(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