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二 因 缘 


印 度 达 隆 沙 拉 辩 经 学 院 院 长
格 西 坛 确   讲 授
于 埔 里 辩 经 学 院 台 湾 分 院
1998 年 3 月 21 日



修 缘 空 奢 摩 他 (禅 定) 及 毗 婆 舍 那 (智 慧) 之 前, 应 该 先 修 加 行 六 法, 并 且 要 恒 久 修 习 发 菩 提 心。 为 什 么 呢? 因 为 经 过 长 久 修 习 发 菩 提 心 之 后, 才 会 对 修 法 生 起 欢 喜 心, 会 很 欢 喜 地 去 修 奢 摩 他 及 毗 婆 舍 那, 否 则 不 容 易 生 起 欢 喜 心, 就 可 能 会 觉 得 修 奢 摩 他 和 毗 婆 舍 那 是 苦 行。

修 菩 提 心 时, 必 须 以 大 悲 心 为 基 础, 生 起 大 悲 心 之 前, 又 必 须 先 能 体 会 他 人 所 承 受 的 痛 苦 是 什 么? 这 是 成 办 大 悲 心 的 第 一 因, 非 常 重 要。

第 二 因, 则 是 一 颗 纯 真 喜 爱 他 人 的 悦 意 心 (悦 意 慈), 是 指 当 你 看 到 其 他 众 生 时, 所 自 然 流 露 的 喜 爱、 悦 意 之 心, 这 种 爱 悦 心 是 必 须 要 经 过 培 养, 才 能 自 然 显 露 出 来 的。 如 果 对 其 他 众 生, 没 有 这 种 自 然 流 露 的 喜 爱 悦 意 之 心, 那 么, 即 使 在 理 路 上 体 会 众 生 的 痛 苦, 却 不 会 产 生 真 正 的 大 悲 心。 必 须 以 一 颗 爱 悦 他 人 的 心, 再 加 上 体 会 他 人 所 受 痛 苦 的 心, 才 能 孕 育 出 大 悲 心。 因 为 大 悲 心 是 不 忍 他 人 受 苦 的 心, 是 真 实 的 爱 悦 与 不 忍 之 心, 如 果 见 众 生 受 痛 苦 而 没 有 自 然 流 露 的 爱 悦 心, 大 悲 心 是 无 由 生 起 的。

为 生 起 体 会 他 人 痛 苦 的 心, 必 须 先 了 解、 体 会 自 己 的 痛 苦, 而 轮 回 是 我 们 最 大 的 痛 苦, 所 以, 首 先 自 己 去 体 会 轮 回 痛 苦。 如 果 能 修 习 菩 提 道 次 第 广 论 共 中 下 士 道 所 缘 的 体, 思 维 轮 回 痛 苦、 恶 道 痛 苦, 比 较 容 易 深 入 体 会 出 自 己 所 得 的 苦 进 而 体 会 众 生 所 承 受 之 苦 。 如 果 自 己 不 去 体 会 轮 回 痛 苦, 而 要 体 会 他 人 所 受 轮 回 之 苦, 这 只 是 空 谈, 不 切 实 际。

因 此, 修 菩 提 心、 大 悲 心 之 前, 应 该 透 过 观 察 轮 回 痛 苦 而 生 出 离 心, 再 推 及 其 他 众 生, 才 能 对 一 切 众 生 生 起 不 忍 其 受 苦 的 大 悲 心。

今 天, 我 们 就 透 过 十 二 因 缘, 进 一 步 来 观 察 轮 回 痛 苦。 根 据 十 二 因 缘, 我 们 痛 苦 的 根 源 是 我 执 和 我 所 (属 我 所 有) 执, 所 谓 “我 执” 是 指: 认 定 “我” 是 从 我 本 身 之 中 一 种 很 真 实 的 性 质 所 产 生。 如 果 不 去 认 真 寻 找、 思 维, 我 们 很 容 易 认 为 这 是 实 情, 认 为 “我” 的 确 是 从 境 上 产 生 的 真 实 的 我, 而 体 会 不 出, 其 实 “我” 只 是 从 名 言 识 上 产 生。

当 这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我 执, 力 量 渐 渐 增 强 时, 会 更 执 著 我 所 执, 执 著 真 实 的 父 亲、 真 实 的 母 亲, 同 时 将 这 一 类 人 归 于 我 这 一 方, 而 将 不 属 于 这 类 的 人 归 于 他 方, 当 自 己 将 一 些 人 归 于 自 方, 将 另 一 些 归 于 他 方 时, 从 经 验 可 知, 对 这 一 方 会 贪 爱, 对 另 一 方 会 远 离, 会 出 现 一 条 无 形 界 线 来 将 他 们 从 心 中 驱 出, 对 他 们 减 少 爱 心, 其 实 也 就 是 生 嗔 心。

因 此, 当 归 类 自 方、 他 方 之 后, 可 同 时 产 生 贪、 嗔。 对 于 父 母 或 自 己 所 爱 这 一 方 的 人, 由 于 贪 爱 心, 会 为 他 们 做 很 多 好 事; 而 对 于 他 方, 通 常 会 由 于 嗔 心 而 做 恶 事, 尤 其 如 果 有 人 损 伤 自 方 时, 自 然 会 视 这 第 三 者 为 仇 敌, 想 除 之 而 后 快。 因 此, 由 于 区 分 自 方 与 他 方 而 造 的 一 切 业, 全 由 贪、 嗔 两 种 意 乐 所 造 成, 一 切 都 是 因 为 有 所 区 分 之 后 所 造 作 出 来 的, 其 实 全 都 没 有 必 要。

这 些 由 贪、 嗔 所 造 作 的 业, 带 给 我 们 的 后 果 是 什 么 呢? 若 属 善 业 则 日 后 生 善 趣, 若 属 恶 业 则 日 后 生 恶 趣, 总 之, 都 只 有 在 六 道 中 不 断 流 转, 这 就 是 轮 回。

为 了 更 深 入 了 解 业 与 轮 回 的 关 系, 现 在 我 们 谈 谈 业 的 性 质。 业 的 性 质 也 是 无 常, 因 此, 第 二 刹 那 就 幻 灭, 因 他 本 身 的 性 质 是 无 常。 于 是 有 人 问: 假 使 业 在 第 二 刹 那 幻 灭, 岂 不 是 就 不 会 衍 生 果 吗? 很 多 人 误 以 为 业 灭 了 就 不 会 生 果。

下 部 论 师 就 持 这 种 观 点, 他 们 认 为 业 是 在 第 二 刹 那 幻 灭, 而 “业 没 有” 的 性 质 是 不 会 幻 灭 的, 几 千 年 后 是 一 致 的, 也 就 是 说, 他 们 认 为 “业 灭” 是 遮 业 分, 不 具 备 业 的 性 质, 不 会 生 果, “业 灭” 就 是 “业 没 有”, 是 常 法, 不 会 改 变 的。

“业 灭” 究 竟 是 常 法, 还 是 无 常 的 因 缘 法 呢? 我 们 以 两 个 例 子 来 观 察。

现 在 桌 上 有 个 杯 子, 如 果 杯 子 破 了, 我 们 很 自 然 会 联 想 到, 是 什 么 因 缘 使 杯 子 破 呢? 所 以, 幻 灭 本 身 是 因 缘 法。 再 进 一 步 来 看, 如 果 这 桌 上 没 有 一 棵 树, 我 们 是 不 会 去 联 想: 为 什 么 这 桌 上 没 有 树? 如 果 有 人 说: “这 桌 上 的 树 被 砍 断 了!”, 我 们 自 然 就 会 联 想: 是 什 么 因 缘 使 桌 上 的 树 被 砍 断? “桌 上 没 有 树” 是 常 法; “桌 上 的 树 被 砍 断” 是 因 缘 法, 属 于 非 常 法。 二 者 之 间 是 有 区 别 的 。

我 们 再 举 个 例 来 观 察。 “佛 堂 里 没 有 火” 和 “佛 堂 里 的 火 熄 灭 了”, 二 者 有 别。 “没 有 火” 一 词 所 诠 的 是 “没 有”, 不 会 让 我 们 觉 得 是 一 种 结 果, 我 们 不 会 觉 得 这 是 由 某 种 因 缘 所 生 的; 而 “火 熄 灭” 给 我 们 的 感 觉 是 一 个 结 果, 是 由 某 种 因 缘 而 产 生。 二 者 之 间 是 有 区 别 的, 能 缘 的 意 识 缘 所 缘 境, 后 者 会 执 著 是 由 因 缘 所 生 的 果, 前 者 则 不 会。

观 察 这 两 个 例 子, 我 们 可 以 明 白 看 出, 下 部 论 师 认 为 “业 灭” 是 常 法, 就 等 于 是 将 “没 有 树” 和 “树 被 砍 断” 看 成 一 回 事, 也 等 于 将 “没 有 火” 和 “火 熄 灭” 视 为 一 体, 所 以, 他 们 的 论 点 是 不 够 坚 固 的。

中 观 应 成 派 的 论 师 则 持 不 同 观 点, 他 们 认 为, 虽 然 业 在 第 二 刹 那 幻 灭, 但 是 “业 灭” 本 身 却 是 存 在 的, 在 第 三 刹 那 虽 然 没 有 “第 二 刹 那 的 业 灭” 存 在, 却 存 在 “第 三 刹 那 的 业 灭”, 以 此 类 推, 从 第 二 刹 那 开 始, “业 灭” 一 直 会 持 续, 直 到 未 死 前、 死 后 都 有, 直 到 证 得 佛 陀 果 位 之 前 都 存 在, 因 此, “业 灭” 是 无 常 法、 是 有 为 法, 是 由 因 缘 而 生, 会 有 果, 我 们 一 切 痛 苦, 都 是 由 业 灭 产 生, 都 是 业 灭 的 果。 同 时, 中 观 应 成 派 的 论 师 认 为, 业 灭 是 因 缘 法, 并 非 遮 业 分, 只 是 以 遮 业 分 为 取 名 处, 再 由 名 言 识 去 取 名 而 已, 就 如 同 札 西 的 脸 是 札 西 的 取 名 处, 再 由 名 言 识 去 取 名 为 “札 西” 而 已。

以 上 是 有 关 业 及 业 灭 的 讨 论, 由 此 我 们 可 以 清 楚 了 解, 业 是 会 感 果 的, 而 他 的 果 就 是 轮 回, 也 正 是 我 们 不 能 脱 离 痛 苦 的 原 因。